(相关资料图)
柳州某商贸公司与柳州某投资管理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遂诉至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柳州某投资管理公司向原告柳州某商贸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3万余元。8月11日,鱼峰区法院根据柳州某商贸公司申请,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强制执行,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鱼峰区法院执行局对申请人柳州某商贸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柳州某投资管理公司在某厂房内存放的一批铝材进行查封,并依法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由于拍卖成交的买受人正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心存怨气极其抗拒交出拍品,坚决表示即使拍卖程序结束,也不会让人带走这批铝材。
拍卖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多次阻挠、拒绝财产交接。同时,该批铝材的存放地系第三人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厂房。该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以被执行人拖欠本公司管理费为由,企图保留这批铝材抵债,因而拒绝申请执行人拿走拍品,导致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受损。
申请执行人向鱼峰区法院反映情况后,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并考虑到该案案情特殊,8月11日上午,鱼峰区法院2名执行员及8名法警前往涉案铝材所在厂房强制交接成交拍品。执行员到达厂房后,依法出示证件和执行相关文书,并告知相关人员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将触犯的法律规定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执行员还对第三人的阻挠理由进行了释法说理,即被执行人即使与第三人存在合同债务纠纷,依据法律规定也不得留置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执行的财产。
在法院执行员释法说理及司法强制措施的威慑下,厂内人员放弃阻挠,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最终,经过长达5个小时强制执行行动,鱼峰区法院顺利完成拍品的交接。
鱼峰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申请人竞买被申请人拍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留置权亦不得留置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财产。本次强制执行行动,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力量与温度,以释法说理和司法强制措施的威慑促使执行工作继续推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并把切实解决执行难作为工作重点,力争用更有温度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周志全)
标签: